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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指导意义1。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年间,邱先生被骗取100余万元,心心念念的“儿女双全”也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连前女友“方静怡”的名字也是假的。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前女友”王某某提起公诉。前女友称自己怀孕了据检察院透露,邱先生年近五旬却膝下无子,一直都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2013年9月的一天,他接到前女友方静怡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怀上了邱先生的孩子。
问:我们注意到这四起案件颇具检察特色,您能否具体谈一谈?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一些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批案例除围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外,也体现了检察特色,分别从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区分情形依法从宽等四个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关系的把握。
这个案例的特别启示还包括: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代销机构的业务人员在向投资者推销产品时操作细节和存留记录、证据等千万不能马虎,比如未向投资者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详细告知产品特性及风险,仅仅是让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了字,并不满足已经充分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要求,仍需承担责任。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业务人员简单的口头说明但缺乏录音、录像等证据,遇到争议,将存在举证不能因而要承担责任。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在业务中运用了各类金融科技手段(比如:网上填写测评问卷对投资者评级、销售产品采用网络播放、业务流程每一步采用电子识别、确认、录音录像等),相比于现场业务人员单纯口头推介,更有利于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及保留记录、证据。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及类似参考案例的影响,预计更多机构可能在销售产品中会借用金融科技手段加以辅助业务开展。
讲普遍性的原因在于,现阶段资管产品销售行业内,销售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过程中,常见不当履行的情形,如未充分披露风险,未适当推介,甚至诱导欺骗投资者,这固然与销售人员个体逐利性相关,也与整个行业过于浮躁等原因不无关系,确实需在司法审判这一最后关卡予以规制。总体而言,该案确具代表性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资管产品销售行为。
2。在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的同时,应当重视企业退赔需求,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二、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办案中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